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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单位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当按照 规定 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 核销单 》(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 报关单 》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 核销单 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内容相符无误后,填写核销单下方的内容,并加盖印章,将第二联退还进口单位。

  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 报关单 》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 结汇 水单及收帐 通知 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 转口贸易 ”,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管理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外汇管理局检查企业各项进口付汇业务内容无误后,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允许进口企业继续进行进口付汇业务。

    如果企业对外付汇的内容违反有关 规定 ,外汇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关措施对进口企业的进口付汇情况进行专门的严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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