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荐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就业指导基地的通知
各省市培训、考试承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培训认证工作,拓展优秀持证考生就业推荐渠道,根据《优秀在校考生实习/就业推荐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8] 外经贸考字第39号,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试中心将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置“外经贸从业人员就业指导基地”。 各地培训与考试承办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向考试中心举荐相关机构。经考试中心甄选合格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作为“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就业指导基地”依据管理办法为考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一、 举荐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向我中心申报就业指导基地: 1、 具有人才中介与服务资质。 2、 与外经贸及相关企业有广泛合作关系并且在当地具有较好社会声誉。 3、 愿意按照考试中心管理方法推荐服务。 二、 申报方法 1、 符合上述选择原则的机构可向考试中心填报《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就业指导基地设立申请表》(样张见附件),以快递方式发至考试中心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2号楼403,邮编:100801,收件人:赵菲,联系电话:010-66095493 2、 考试中心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通过审核的机构与考试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书并将机构服务情况予以公示。 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摸索经验服务考生,切实做就业指导基地的申报工作。 附件: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就业指导基地设立申请表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认证考试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