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45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五)
六、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2010年判断题、2011年单选题)(P124)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1·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2010年)
【答案】×
【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2011年)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案】A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在本题中,持票人甲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013年单选题)(P125)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解释】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2)如果前手是因欺诈、偷盗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例题2·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2013年笔试)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答案】A
【解析】(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陈某;既然陈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补救(2008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
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解析】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措施进行补救。
2.挂失止付(P126)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0年)
A.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ABC
【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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